治死人可以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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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5: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快讯: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治死人可以没有责任,看来中国人以后都得懂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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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5: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了。
不晓得哪里出了问题,本来一个光明的职业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不会又是什么初级阶段,100年不许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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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5: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错,关键现在很多人在隐瞒病情。
拒说卖血史,检查出爱滋后交待曾确诊过爱滋。
LZ是没遇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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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5: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受害者也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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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lz应该不是学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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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8: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zmcxjb 于 2009-11-15 18:23 编辑

[新华社 10月27日电]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健康报》2009-10-30)
治死人是个什么概念?是患者本来不该死,让错误的医疗行为弄死了?还是本来病情严重,无力挽回?还是因为本来发生几率不高的并发症发生了?请问楼主有能力区分这三者吗?之所以贴上以上的消息是想说不合理的观念做法是肯定施行不长久的,我们应该自觉地抛弃过时的偏执的观念,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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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xzmcxjb
确实,模棱两可的条款越多,解决医患矛盾将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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