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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8: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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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zmcxjb 于 2009-11-15 18:23 编辑
[新华社 10月27日电]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健康报》2009-10-30)
治死人是个什么概念?是患者本来不该死,让错误的医疗行为弄死了?还是本来病情严重,无力挽回?还是因为本来发生几率不高的并发症发生了?请问楼主有能力区分这三者吗?之所以贴上以上的消息是想说不合理的观念做法是肯定施行不长久的,我们应该自觉地抛弃过时的偏执的观念,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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